「民輝基準」更名「民輝原則」,落實鯨豚救援大願景!

筆者近年已多次談及自己對鯨豚救援的「最高願景」--「民輝基準」(現已更新到4.0版),因內容已有增修,筆者在此將其俗稱修改為「民輝原則」(正式名稱仍為「保障鯨豚積極生命權措施指引」),從建立「區域聯防」(主動在管區內通報待救援事件,並連絡救援站)、確保資源及人員技術教育、訓練的到位*,建立人員(對動物生命)積極負責、相信能成功的正面行為及態度(非「受有失聰以外之嚴重、不可逆且可能致命之傷病」、「被診斷有足以高度威脅其族群/國民健康之傳染病」不得施以人道處置—杜絕不合理「濫發黑牌」的狀況),並指定場所(如海洋公園等)收容康復後因各種原因無法野放的個體,加以妥善照顧這些措施,真正提高鯨豚救援的成功率;此面向鯨豚救援的理想(「三個一流」中的「一流的救援成效」願景),加上「SCIPR規範」(保護指名鯨豚,進而使鯨豚擁有「一流的物種關注度」,保障野生鯨豚的群體安全)、「民間參與的推廣」(鯨豚友善教育及相關知識普及,藉此達成「一流的棲息地保護」標準),正是筆者對台灣鯨豚未來的大願景!
*包含確保動物的生理及心理的安定,給予必要的生理檢查(含心臟檢查)及適當安撫動物的技巧;「不濫發黑牌」,見筆者文章<拒絕「黑牌滿天飛」!力推「民輝基準」接住更多生命>一文。文章末段提出的3大行動即是「海保三箭」。

留言

  1. 這篇文章的更新非常及時,將「民輝基準」升級為「民輝原則」,不僅名稱上更具精神性,也突顯其作為救援倫理準則的高度與普適性。你系統性地整合了救援現場的技術要求、制度層次的倫理規範,以及對未來願景的三個一流目標,尤其在強調「積極生命權」與「不濫發黑牌」之間的平衡,展現出對鯨豚生命的真正尊重與責任。

    正向來說,這樣的願景為台灣鯨豚保育奠定了有力的基石,讓政策、現場、教育三者得以同時推進。然而,挑戰也在於:如何推動「正面行為及態度」落地於第一線人員日常判斷中,避免制度面倡議無法有效滲透現場判斷?以及,若地方資源仍存落差,如何確保「不合理黑牌」真正被杜絕,而不是因現實無奈再度妥協?

    總之,這篇文章標誌著一個重要轉折,從倡議者邁向建構者,讓「民輝原則」真正成為指引台灣鯨豚救援實踐與思維的核心燈塔。敬佩並期待後續推廣與制度化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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