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輝基準”的價值!
我為何如此在乎“民輝基準”?很簡單,它是解決現行”(對鯨豚的)不規範人道處置”的問題,避免它成為"逃避對生命負責的手法";筆者更指,濫用人道處置不但無助於解決鯨豚擱淺的問題(所以才需要MARN),還是”對生命最廉價的背叛",於動保只有千害(不只百害)而無一利,更容易與”失敗主義"交互作用,引爆”惡性循環”,後果將不堪設想!(“民輝基準”規定,在資源充足的狀況下,除非動物有嚴重到足以致命、且難以治療的傷勢或患有足以危害國民健康之人畜共通傳染病,且狀況嚴重者,否則不得進行人道處置) 我一再強調,現行的鯨豚保育最大挑戰正是”失敗主義"--它也是導致如今”不規範人道處置”的源頭,盲目地以”狀況差"合理化濫用人道處置的行為,全然不顧曾有同樣的狀況卻被成功救活、重返海洋的案例(如瑞氏海豚”小花"等)! 按:現行 即有人道處置處置實行的標準,惟筆者認為其”恣意性”太高,容易成為”失敗主義"者逃避生命責任的工具,因此才有“民輝基準”的設定,避免因高度”恣意性”(獸醫自由判定)導致不規範人道處置的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