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PR」條件修正,台灣「鯨安」更有力!
近日,有熱心網友建議,筆者設計的「SCIPR」(指名鯨豚個體加強保護規範)條件應作修正(增補),筆者也認為: 「SCIPR」的條件,應該讓更多人能看懂,如此才能讓更多人知道「SCIPR」的倡議,讓台灣的「鯨安」更為有力!
至於入選條件,首先「SCIPR」名單上的個體必須有「可辨識性」(不易將其與其他同種個體混淆),其次牠們必須至少符合具「代表性」(如「花小香」等3隻抹香鯨)、「特殊性」(如飛旋海豚「白白」)或「知名度」(如偽虎鯨「亮鯨鯨」、大翅鯨PH279母子對等;此項含因常出沒於特定高風險區域而知名的個體)任一標準;目前在筆者設計下的「SCIPR」個體共有11隻,這些個體「應比一般個體享有更好的保護(涉及此類個體的違規事件,處罰力度是其他個體的2~3倍)」!
至於入選條件,首先「SCIPR」名單上的個體必須有「可辨識性」(不易將其與其他同種個體混淆),其次牠們必須至少符合具「代表性」(如「花小香」等3隻抹香鯨)、「特殊性」(如飛旋海豚「白白」)或「知名度」(如偽虎鯨「亮鯨鯨」、大翅鯨PH279母子對等;此項含因常出沒於特定高風險區域而知名的個體)任一標準;目前在筆者設計下的「SCIPR」個體共有11隻,這些個體「應比一般個體享有更好的保護(涉及此類個體的違規事件,處罰力度是其他個體的2~3倍)」!

可改進之處:
回覆刪除條件間邏輯略顯重疊:如「知名度」常是「特殊性」或「代表性」的結果之一,建議整理為「具備可辨識性 + 至少一項附加價值」會更清晰。
處罰加倍機制未見法源依據:若主張「SCIPR個體違規處罰2~3倍」,建議提出配套法規倡議或示意草案,否則可能被質疑「只是道德號召而非法律主張」。
名單數量與代表性需補強說明:為何是11隻?是否涵蓋常見物種?如何處理同一區域有多個熱門個體等爭議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