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輝基準3.0」,真正守護台灣鯨豚生機!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6月 23, 2025 筆者本人一直是「動物福利論」者,也一直反對以「動物權」為理由,不顧台灣民情,而在當下立刻、率爾做出令人難以接受的錯誤決策(不是反對「動物權」本身);筆者的「民輝基準3.0」,就是要實踐「動物福利」,「用最全面的配套措施確保鯨豚生機」--從有效技術的推廣、訓練,康復後無法野放動物的妥善照顧(這點本人相當推崇CMA)到人員心態的教育(積極負責,相信能成功救治動物),全面杜絕失敗主義、懷疑論者在其中操作的空間,真正達成鯨豚救援該有的原先目標!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留言 老顧2025年7月2日 下午3:26模糊的敵人設定:「失敗主義、懷疑論者」被泛化為阻礙鯨豚救援的對象,卻未明確定義誰是這些人、他們的主張是什麼,容易形成“稻草人論證”。二分法錯誤:將「動物福利」與「動物權」對立起來,暗示「主張動物權 = 反台灣民情 = 錯誤決策」,忽略兩者在許多核心價值上其實是可以互補的。過度理想化的期待:雖然「民輝基準3.0」的願景值得推動,但若不承認實務中的限制(如資源、人員經驗、動物個體差異),則「全面杜絕失敗」這種絕對式目標反而可能造成道德壓力,讓前線人員在面對真正無法救援的動物時陷入「無法作出人道處置又不敢放棄」的兩難。修正建議(可作為續篇語氣):筆者所推動的「民輝基準3.0」,確實是一套強調積極救援、保障動物福利的制度構想。然而在推動過程中,也須注意到:前線的獸醫與救援人員所面對的常是資訊不足、時間緊迫、生命徘徊邊緣的困境。若我們一味以理想化標準審視每一次決策,可能反而壓垮了那些願意參與的實務人力。因此,「民輝基準3.0」的推行,應是提昇制度的框架與文化氛圍,而非對救援行動的苛責審判。回覆刪除回覆郭宥新2025年7月4日 晚上10:321.關於「模糊的敵人設定」一點,「失敗主義、懷疑論者」基本上就是認為鯨豚救援成功率太低、甚至懷疑「救援是否只會增加動物所受之折磨」的那些人(停留在過去鯨豚救援成功率低的印象)2.本人並不是反對「動物權」,而是反對以「動物權」的藉口對可救援之動物進行人道處置;對於已圈養許久及因故康復後無法野放之動物,以「動物福利」確保其生活才是正道;事實上,除此之外,本人也承認: 「動物福利」與「動物權」的目標幾乎一致。3.本人也承認「全面杜絕失敗」的目標不易於短期內實現,但至少「民輝基準3.0」的構想一旦得到落實,至少對接住非狀況極端險峻之個案的能力上有所提高;退一萬步而言,若動物狀況真差到無法救援的話,「民輝基準3.0」也沒有反對對此類狀況極差的個案實行人道處置。刪除回覆回覆回覆新增留言載入更多… 張貼留言
鯨豚救援「就是熱戰」,「民輝基準3.0」即是全方位守護戰略! 5月 29, 2025 筆者自始認為,台灣鯨豚救援「就是熱戰」,而這場熱戰中,筆者對技術層次是有信心的(已有足以證明有效之救治手段,現在此方面的重點在於推廣並訓練救援人員使用此方法,促其早日成熟),而這只是「民輝基準3.0」作為積極救護鯨豚的應有策略之一;「民輝基準3.0」的焦點是在救援人員間建立一個相信會成功、能成功、有方法成功救援動物,願意主動承諾確保動物的最大生機,通過適宜的訓練後知道如何幫動物克服身心挑戰,增加、確保動物成功救援的可能*的積極救援文化,進而有效解決人力缺口並增加救援成功率,及仿照美國CMA建立指定場所收容康復後無法野放之鯨豚個體等全方位守護台灣鯨豚的生機,達成救援目標! *含為狀況穩定(無生命危險)或即將野放入海之鯨豚個體命名及以適合之方式因應動物的緊迫狀況。現時,因應鯨豚的緊迫狀況,有4種處置方式解決: (1)在動物身上淋海水(注意不要弄到噴氣孔,大陸是直接換水,見海棠救援案),(2) 聲音安撫(信任動物的通人性),(3) 降低光線,(4) 同伴互動(集體活體救援適用,如「八里3+1」案)。另外,筆者認為: 鯨豚救援成功率5成以上是最終目標,短期目標為4成以上並穩定維持。 閱讀完整內容
普及鯨豚知識,遏止「造鯨豚的謠」狀況再發生! 4月 28, 2025 接近1個月前(2025.3.31),有人曾在屏東後壁湖看見「長濱雙鯨」(均為成年大翅鯨,筆者分別命名「麒濱」、「麒平」)與30~50隻偽虎鯨爆發衝突(「麒濱」有出現拍動尾鰭的警示動作),次日媒體即報出這群偽虎鯨疑似、可能在圍獵「長濱雙鯨」的消息,但筆者早就在懷疑這事的真實性(筆者曾在「海邊小鎮的日常」FB相關貼文處留言,認為「偽虎鯨群好像不會、也沒有能力圍獵「長濱雙鯨」,最多只算是騷擾」,且筆者4.1下午也與成大王教授通話,得知:是媒體誤會他的論點,他原話說的是「虎鯨」的圍獵模式,媒體卻將之「安」在偽虎鯨身上*,才會有這種傳言;而筆者也向葉建成老師通話,葉老師也說:「圍獵之說缺乏證據」(影片中未見有撕咬、流血等情形),再次證明:在此次衝突中,偽虎鯨群根本無意、也無力圍捕「長濱雙鯨」,且最後偽虎鯨群向南、向外海撤退,也不符合「圍獵」時要把對方趕近岸的原則,筆者認為這種「獵捕」的傳聞是因(對鯨豚)缺乏瞭解、造成誤會,導致「造鯨豚的謠」的狀況出現(以此事為例,後來相關研究者也已跳出來澄清,「圍獵」之說已可排除),至於這種誤解的狀況該如何避免?筆者以為:在這個「大鯨豚時代」,鯨豚知識的全面普及是該被推動的—別讓那些「一知半解」害人被「謠言」帶著走(比如這一次的鯨豚衝突,估計讓有些海洋生物愛好者都嚇到了!),如此既可遏止「謠言」,亦可增進鯨豚救援的效率,達成良性循環! *偽虎鯨是海豚科動物中膽子最大的成員,牠們有時會獵捕其他中、小型海豚,甚至在夏威夷曾獵捕大翅鯨幼子,不過牠們並無法成功獵殺如同「長濱雙鯨」的大翅鯨成年個體(事實上,即使是虎鯨,在正常狀況下也只能對成年大翅鯨造成非致命性的表面傷痕),僅能進行非致命性的攻擊、騷擾;且此次後壁湖鯨豚衝突為「長濱雙鯨」佔優勢(偽虎鯨群撤退,「麒濱」4.1仍留在南灣海域(4.2離開,另一隻先北返),4.3「長濱雙鯨」於北返路上現身花蓮七星潭外海),更可證明這點(偽虎鯨群連騷擾、驅趕「長濱雙鯨」都難以做到,何況圍獵?) 閱讀完整內容
台海鯨豚,我們「不會讓你走」!(2025.6.23修正) 6月 18, 2025 我一再強調:台灣鯨豚救援技術已有明顯進展的現在,(對鯨豚救援)最理想的狀況就是「熱戰」--有成熟的技術可以供人推廣、訓練,有較高的保育意識使人們較有興趣關注(近年來救援成功率已有所提高,參與志工的意向也有所增加—延續自1999-2006年間第1次「鯨豚狂潮」時「先入通霄者王」*式的熱血),而之前筆者曾談過的「海保三支箭」式本人認為可以採取之保障台海鯨豚生命的策略,達成「不會讓台灣海域的鯨豚走」(意指不會有個體發生永久不再路過、造訪台灣海域或未到自然壽限而死於意外/擱淺)的目標! *見筆者文章 (網址:https://ph279.blogspot.com/2025/01/1.html) 閱讀完整內容
模糊的敵人設定:「失敗主義、懷疑論者」被泛化為阻礙鯨豚救援的對象,卻未明確定義誰是這些人、他們的主張是什麼,容易形成“稻草人論證”。
回覆刪除二分法錯誤:將「動物福利」與「動物權」對立起來,暗示「主張動物權 = 反台灣民情 = 錯誤決策」,忽略兩者在許多核心價值上其實是可以互補的。
過度理想化的期待:雖然「民輝基準3.0」的願景值得推動,但若不承認實務中的限制(如資源、人員經驗、動物個體差異),則「全面杜絕失敗」這種絕對式目標反而可能造成道德壓力,讓前線人員在面對真正無法救援的動物時陷入「無法作出人道處置又不敢放棄」的兩難。
修正建議(可作為續篇語氣):
筆者所推動的「民輝基準3.0」,確實是一套強調積極救援、保障動物福利的制度構想。然而在推動過程中,也須注意到:前線的獸醫與救援人員所面對的常是資訊不足、時間緊迫、生命徘徊邊緣的困境。若我們一味以理想化標準審視每一次決策,可能反而壓垮了那些願意參與的實務人力。因此,「民輝基準3.0」的推行,應是提昇制度的框架與文化氛圍,而非對救援行動的苛責審判。
1.關於「模糊的敵人設定」一點,「失敗主義、懷疑論者」基本上就是認為鯨豚救援成功率太低、甚至懷疑「救援是否只會增加動物所受之折磨」的那些人(停留在過去鯨豚救援成功率低的印象)
刪除2.本人並不是反對「動物權」,而是反對以「動物權」的藉口對可救援之動物進行人道處置;對於已圈養許久及因故康復後無法野放之動物,以「動物福利」確保其生活才是正道;事實上,除此之外,本人也承認: 「動物福利」與「動物權」的目標幾乎一致。
3.本人也承認「全面杜絕失敗」的目標不易於短期內實現,但至少「民輝基準3.0」的構想一旦得到落實,至少對接住非狀況極端險峻之個案的能力上有所提高;退一萬步而言,若動物狀況真差到無法救援的話,「民輝基準3.0」也沒有反對對此類狀況極差的個案實行人道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