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鯨豚命名的真正價值!
我個人以為,為鯨豚命名的意義「不只是給一個暱稱」如此簡單;在筆者所期盼實現的「民輝基準3.0」中,即將「在條件允許(動物無生命危險或將野放)的狀況下,賦予動物名字」與「主動適時以適當的行動安撫動物*」等行為同時視為鯨豚救援人員應有之積極行為;雖然也許有人覺得不妥(會影響到野生動物未來重返自然後的戒心等疑慮),但筆者認為:「這是人們對動物狀況有信心、有把握的表現」,並且前述疑慮在筆者看來並不大(至少對鯨豚而言是如此,其他物種我不好說),所以,為鯨豚命名「沒有問題」、也是該做的!
*此措施能增強動物求生意志,並助力克服緊迫狀態,徹底消除這些影響救援成功率的(動物心理)干擾因素
*此措施能增強動物求生意志,並助力克服緊迫狀態,徹底消除這些影響救援成功率的(動物心理)干擾因素
從批判性角度來看,這一主張仍有值得深思之處。首先,命名行為若缺乏明確準則與野放後的行為追蹤配套,可能使「人化」(anthropomorphism)傾向過度強化,不僅容易導致救援者與動物產生過度情感依附,也可能模糊了科學客觀性的邊界。其次,筆者雖認為命名對鯨豚戒心無礙,但目前並無充分實證顯示命名與野放適應能力之間為正相關,對此仍應保留一分審慎。此外,「命名=有信心」的推論較具主觀色彩,若用作政策導向,恐會導致形式性命名行為取代對動物狀態的真正評估。建議筆者在推動此制度時,應補充命名後續追蹤的實證成效與倫理準則,並納入多物種經驗與跨文化討論,以使此做法不僅感人,亦能在保育實務中站得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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