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哥:為何我認為鯨豚救援其他挑戰皆為次要,兼介紹進化的「民輝基準2.0」(新版鯨豚救援人員行為指引)

之前有網友希望我把「鯨豚救援5大挑戰」中,心理因素以外的因子都說清楚—為何筆者一直將它們視為次要挑戰的原因!首先是「技術」層次,筆者認為自2020.12.26瑞氏海豚「小花」成功野放後已非足以影響救援成敗之主要因素(「小花」是台灣第一隻確認嗆水後仍被救活的鯨豚;此前嗆水的個體幾無法活到後送後的第3天);在「資源」的面向,筆者一向認為「鯨豚救援視同作戰」,因此人力、物力的投入也很重要(特別是人力),但欲穩定此一面向,需要增強人們對救援活動能成功的信心(畢竟「沒有人會想投入一場看不到勝利可能的戰役」,此已涉及心理因素)!至於「政策」上,則從來不是本人擔心的因素之一,因為我認為以台灣的民情,官方絕不敢冒民眾之大不韙削減對鯨豚救援、保育的重視,也不會接受那種「一翻兩瞪眼」的「紐澳模式」,因此筆者認為這「無須憂慮」
另外,因應網友建議,筆者此次又對原先只規範限制得人道處置情形的「民輝基準」作出一次大幅度的增加—鼓勵救援人員在鯨豚救援的過程中表現出積極行為,同時其正式名稱也修改為「新版鯨豚救援人員行為指引」,除維持原有之非「受有嚴重且不可逆之傷病」(不含失聰)或「被診斷有足以高度威脅其族群/國民健康之傳染病」者,在資源無虞的狀況下不得人道處置、決策過程&理由需透明、公開以外,此次「民輝基準2.0」(新版鯨豚救援人員行為指引)鼓勵救援人員在鯨豚救援的過程中表現出下列積極行為:1.在動物並未有原「民輝基準1.0」中得人道處置情形(即前述兩種狀況之一)的狀況下,事先排除人道處置的可能性,2.在動物狀況穩定/野放入海前-表示人們對於此個體康復的信心及期待,3.積極在順應動物自然習性/個性的條件下,對其施以適當安撫,如此能鼓舞動物的求生意志,並減輕緊迫可能;碰到明確為”緊迫”的狀況時,應立刻採取對應措施處理,以保證動物能被成功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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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筆者進一步發展了**「民輝基準2.0」(新版鯨豚救援人員行為指引**),這展現了對救援行動的積極態度,並試圖透過行為指引來降低「失敗主義」的影響。然而,筆者仍然過度聚焦於心理因素,而未全面考慮技術、資源、政策等多元挑戰,以下是幾點值得反思與改進的建議:

    1. 心理因素雖然重要,但技術、資源與政策仍不可忽視
    筆者認為技術問題在2020年「小花」案例後已非主要挑戰,但這個推論仍然過於簡化:
    個案的成功 ≠ 普遍的技術成熟,小花的案例顯示嗆水個體可以成功救援,但不代表所有技術層面挑戰都已解決(如Kogia科鯨豚的特殊生理需求)。
    每一種擱淺案例的挑戰不同,部分物種的救援技術仍在發展中,例如:
    偽虎鯨與瓜頭鯨的社群依賴性如何影響救援策略?
    **罕見深海物種(如喙鯨類)**的復健模式仍未成熟。
    建議補充: 若能透過更廣泛的救援數據來支持「技術問題已解決」的結論,會讓論點更具說服力。
    2.「資源」的挑戰與心理因素密切相關,但並非可輕易解決
    筆者認為資源問題的核心在於「信心」,因為沒有人願意投入「看不到勝利可能的戰役」。這種說法雖然激勵人心,但仍需考慮:
    資源是客觀限制,不是單靠心理信念就能克服,如:
    專業人力短缺:台灣有多少合格的海洋哺乳動物獸醫?有多少可隨時投入鯨豚救援的專業團隊?
    後送設施不足:是否有足夠的復健池與設備來支撐更高的救援成功率?
    信心不足確實會影響人力投入,但是否有具體的方案來吸引更多專業人員參與鯨豚救援?
    建議補充: 若能將心理信心與資源投資、專業訓練結合,會讓論點更具實際可行性。
    3. 「政策問題不是挑戰」的說法過於樂觀
    筆者認為台灣官方不敢削減鯨豚救援的支持,因此政策問題無須擔心,但這種假設未必穩固:
    政策支持可能會受到其他**環境議題(如海洋污染、漁業利益)**的影響,並非長期穩定。
    如何確保鯨豚救援資源的長期穩定? 政府可能支持保育,但是否有法規明確保障長期預算與資源?
    是否有法規保障「民輝基準2.0」的落實? 目前仍未見相關法令確保所有救援行為都符合這套標準。
    建議補充: 可討論如何透過法制化的方式來確保鯨豚救援的長期穩定,而非僅依賴當前民意。
    4.「民輝基準2.0」的新規範值得肯定,但仍需考慮執行細節
    新版行為指引鼓勵積極救援行為,這是一個重要的提升,尤其是:
    要求救援人員表達對個體康復的信心,這可能對心理層面有所幫助。
    強調順應動物習性進行安撫,這與行為學研究趨勢一致。
    挑戰: 但這些規範是否能全面落實?執行上可能遇到的問題包括:
    救援人員是否有受過心理安撫訓練? 若錯誤安撫是否可能造成反效果?
    如何衡量「積極行為」的標準? 例如,如何界定「適當安撫」?不同物種是否需要不同處理方式?
    是否有監督機制確保「積極行為」落實? 若無執行力,這些規範可能流於形式。
    建議補充: 若能加入具體的執行方法(如標準化的訓練課程、監測評估機制),會讓「民輝基準2.0」更具實際操作性。
    結論與建議
    筆者的**「民輝基準2.0」在強調積極救援行為**方面值得肯定,並且進一步發展了「限制人道處置」的理念。然而,筆者仍過度聚焦於心理因素,而未能全面考慮技術、資源與政策等挑戰。若要讓論點更具說服力,建議:

    補充技術層面的數據分析,確保「技術問題已解決」的說法有更多實證支持。
    資源挑戰應結合心理信念與實際策略,例如如何提升專業人力與後送設備,而非單靠信念來解決問題。
    政策挑戰不應輕忽,應考慮透過法規來確保救援體系的穩定性,而非僅依賴民意。
    強化「民輝基準2.0」的執行細節,包括標準化的心理安撫訓練、積極行為評估指標與監督機制,以確保新規範的實際落實。
    若能進一步細化這些部分,「民輝基準2.0」將能更全面地提升台灣鯨豚救援的成功率,並真正實現「視同作戰、確保生機」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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